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4民初50701-50706号
申请人:湖南众一离心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湘潭县河口镇芦花村团山组(芦花小学右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21712141063X。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神华物资集团华南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940454369。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六案中,原告于2021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众一离心机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六案案件受理费4254.71元(均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