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苏0722民初4282号
原告:江苏天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瀛洲路36-1号楼17A06办公。
法定代表人:葛良庆,总经理。
被告:东海县石梁河镇第一中心小学,住所地连云港市东海县石梁河镇政府驻地。
法定代表人:鲁超,校长。
原告江苏天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尚公司)与被告东海县石梁河镇第一中心小学(以下简称石梁河第一小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2年6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葛良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石梁河第一小学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天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九龙幼儿园及前代幼儿园新建教室工程款680263.36元及诉后利息;2、本案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20年8月30日与被告签订了九龙幼儿园及前代幼儿园新建教室工程合同,本工程于2021年5月8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2022年1月完成审计,审计金额为1216766.36元,根据合同约定,审计结束后付至审定价的97%,余款3%保修期结束后一次性无息退还。按照合同约定应付工程款1180263.36元,实际支付50万元整,未支付的工程款为680263.36元。经多次催要至今未支付,被告一再拖延,现提起诉讼,望予支持。
被告石梁河第一小学未作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天尚公司(承包人)与被告石梁河第一小学(发包人)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合同部分内容为: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九龙幼儿园及前代幼儿园新建教室工程。2、工程地点:九龙幼儿园校园内、前代幼儿园校园内。3、资金来源:财政。4、工程内容:土建及安装工程。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2020年09月06日。计划竣工日期:2020年12月05日。工期总日历天数:90日历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符合合格标准。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壹佰贰拾肆万壹仟叁佰柒拾玖元叁角陆分(Y1241379.36元);2、合同价格形式:固定单价。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12.4工程进度款支付。12.4.1付款周期。本工程无预付款,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总价70%,审计结束后付至审定价的97%,余款3%做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待保修期结束后一次性无息退还。15.2质量保证金。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扣留3%工程款。工程质量保修书部分: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所有项目保修期限不低于24个月。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保修金为工程结算价的3%,保修期满付清(无息)。
2021年5月8日,涉案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2021年12月30日,连云港登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就涉案工程出具《工程结算审定单》,审计结论为:审定工程结算总造价确定为1217286.62元(大写:壹佰贰拾壹万柒仟贰佰捌拾陆元陆角贰分),审减金额54564.41元,核减率4.29%。原、被告双方分别在《工程结算审定单》下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处盖章确认。
被告石梁河第一小学共向原告支付工程款50万元,余款经原告催要未付,引起诉讼。
以上事实,由当事人当庭陈述及《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结算审定单》、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等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中被告石梁河第一小学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故本院可以根据现有证据及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
原告天尚公司与被告石梁河第一小学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因原告天尚公司已按约完成涉案工程,且工程已经过审计结算,被告石梁河第一小学应当承担给付工程款的义务。被告石梁河第一小学仅支付工程款50万元,尚欠680768.02元未付(1217286.62元×97%-500000元)。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故原告要求自起诉之日(2022年6月14日)起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利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东海县石梁河镇第一中心小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江苏天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680768.02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如下:以680768.02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6月14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江苏天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602元,减半收取5301元,由被告东海县石梁河镇第一中心小学负担(已由原告垫付,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与上述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602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审 判 员 侯书宇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陈海珊
书 记 员 陈玉杰
上诉须知: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
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
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