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707民初3960号
原告:**,男,1987年1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水田居委3巷9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吉强,山东兰友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9年4月29日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东海县。
被告:江苏天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瀛洲路36-1号楼17A06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MA208JYC0A。
法定代表人:葛良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苍梧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839006061H。
法定代表人:许颖晖。
本院于2021年11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与被告***、江苏天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天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江苏天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孟娟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沈 璐
法律条文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