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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成都)新材料有限公司与某某卓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132民初2059号 原告:**(成都)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旖,该行员工。 被告:***卓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成都)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卓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肖 迈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