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132民初2059号
原告:**(成都)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旖,该行员工。
被告:***卓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成都)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卓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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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肖 迈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