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0132执1583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津工业园区B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卓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坎墩街道永安西路229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成都)新材料有限公司与***卓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卓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房产、车辆、土地信息。并对被执行人***卓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经营场所所在地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进行了委托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向法院提供可执行的财产线索,2018年11月26日,我院再次通过“总对总”、“点对点”执行查控系统,也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以执行的财产。经终本约谈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现已对被执行人进行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 斌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李 建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周 爽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