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星(成都)新材料有限公司

某某(成都)新材料有限公司、北京某某讯纤维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0132执1835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工业园区B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讯纤维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农大南路1号院2号楼2层办公B-210。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在执行**(成都)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讯纤维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通过法院专递邮件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督卡等文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实际履行。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房产信息、车辆信息,在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电话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后,其也不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建 审 判 员  陈 斌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