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某某讯纤维技术有限公司与某某(成都)新材料有限公司、某某纤维(北京)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32民初981号之一
原告:北京**讯纤维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温泉镇创客小镇社区配套商业楼16#楼二层218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县工业园区B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纤维(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京天竺空港工业开发区B***路5号。
法定代表人:迈克尔.***(MichaelKoenig),董事长。
原告北京**讯纤维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新材料有限公司、**纤维(北京)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员 李 静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日
法官 助理 何 煜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