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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某某讯纤维技术有限公司与某某(成都)新材料有限公司、某某纤维(北京)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32民初981号之一 原告:北京**讯纤维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温泉镇创客小镇社区配套商业楼16#楼二层218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县工业园区B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纤维(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京天竺空港工业开发区B***路5号。 法定代表人:迈克尔.***(MichaelKoenig),董事长。 原告北京**讯纤维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新材料有限公司、**纤维(北京)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员  李 静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日 法官 助理  何 煜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