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申209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北京**讯纤维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温泉镇创客小镇社区配套商业楼16#楼二层218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成都)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工业园区B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纤维(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京天竺空港工业开发区B***路5号。
法定代表人:迈克尔.***(MichaelKoenig),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北京**讯纤维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讯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成都)新材料有限公司、**纤维(北京)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01民终17929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讯公司所提再审申请理由与一审起诉理由、二审上诉理由基本一致,一、二审判决将其作为争议焦点接合全案事实和证据详细阐释了不予支持的理由,本院予以认同,不再赘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讯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应当再审的情形,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讯纤维技术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傅赟华
审判员 李 文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 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