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13民初4921号
原告:***,男,1980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铁岭县阿吉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沈北新区华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9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凌海市余积镇。
被告:浙江东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横店镇。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正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凯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浙江东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