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辽0113民初2742号
原告(反诉被告):浙江东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
江省金华市东阳市横店镇禹东社区**头47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MA2HWF3X0Y。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若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男,1980年8月7日出生,汉
族,住辽宁省建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东***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浙江东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立案。本诉原告于2023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反诉原告于2023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本诉原告浙江东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反诉原告***撤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26元(本诉原告已预交8652),由本诉原告浙江东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63元(反诉原告已预交6725.51),由反诉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本案裁定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法院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