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东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浙江东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辽0113民初2742号 原告(反诉被告):浙江东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 江省金华市东阳市横店镇禹东社区**头47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MA2HWF3X0Y。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若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男,1980年8月7日出生,汉 族,住辽宁省建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东***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浙江东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立案。本诉原告于2023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反诉原告于2023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本诉原告浙江东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反诉原告***撤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26元(本诉原告已预交8652),由本诉原告浙江东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63元(反诉原告已预交6725.51),由反诉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本案裁定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法院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