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辽0113民初6326号
原告:***,男,1957年6月12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
被告:***,男,196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浑南区。
被告:浙江东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沈阳中投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浙江东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沈阳中投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4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本院(2022)辽0113民初6113号案件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同一种类可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2)辽0113民初6113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