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东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发与某某、浙江东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辽0113民初6326号 原告:***,男,1957年6月12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 被告:***,男,196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浑南区。 被告:浙江东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沈阳中投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浙江东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沈阳中投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4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本院(2022)辽0113民初6113号案件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同一种类可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2)辽0113民初6113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