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东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浙江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沈阳中投置业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01民终19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横店镇禹东社区**头47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若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中投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蒲河路59-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若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灯塔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9年4月23日出生,汉族,系村民委员会推荐,住沈阳市沈北新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浑南区。 上诉人浙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劳务公司”)、沈阳中投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投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2022)辽0113民初63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法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公司、中投公司均于2023年3月23日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请求。 本院认为,上诉人**公司、中投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沈阳中投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148元,减半收取574元,由上诉人浙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沈阳中投置业有限公司各负担287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