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13民初10943号
原告:***,男,197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南省平舆县。
被告:浙江东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横店镇禹东社区**头47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MA2HWF3X0Y。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若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若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浙江东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诉请为被告支付其工程款及利息。但经查,原告主张施工的工程系由第三方承建,原告签字的农民工工资发放承诺书中亦记载“本人***是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兴和园项目部的堵漏工程承包经济责任人”,原告提供其他证据亦不能证明其与被告存在合同关系。故原告的诉请应予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1439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月
书 记 员 卞 理
本案裁定依据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