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东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浙江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沈阳中投置业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辽01民终27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横店镇禹东社区**头47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若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中投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蒲河路59-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若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北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9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北新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5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灯塔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9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北新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北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9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北新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9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北新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灯塔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9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北新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浑南区。 上诉人浙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沈阳中投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投公司)与被上诉人***、**、***、***、***、***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2022)辽0113民初61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司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本案一审对于被上诉人主张前工资事实及数额没有查清。二、上诉人提供了支付给***的费用证据及***上报的工人开资的工资表及付款凭证。证明上诉人按承包人***的报表,足额支付了相应的工资,并没有拖欠工人工资的事实,而被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上诉人拖欠其工资。 ***、**、***、***、***辩称,要求维持原判。 ***辩称,不同意一审判决,欠条金额不真实。 中投公司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本案一审对于被上诉人主张前工资事实及数额没有查清。二、上诉人提供了支付给***的费用证据及***上报的工人开资的工资表及付款凭证。证明上诉人按承包人***的报表,足额支付了相应的工资,并没有拖欠工人工资的事实,而被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上诉人拖欠其工资。 ***、**、***、***、***辩称,要求维持原判。 ***辩称,不同意一审判决,欠条金额不真实。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三被告连带给付原告工资款51000.00元;2.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三被告连带给付原告工资款34452.00元;2.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三被告连带给付原告工资款52000.00元;2.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三被告连带给付原告工资款13800.00元;2.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三被告连带给付原告工资款5000.00元;2.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审理查明:被告中投公司开发沈北新区汇置**小区项目,该公司将工程劳务部分发包给被告**公司。后被告**公司将部分劳务分包给被告***。被告***向被告**公司报送工人工资,然后由被告**公司向工人支付劳务费。2021年11月23日被告***分别给五原告出具欠条,载明欠款数额,***节前结清。 另查,被告中投公司和被告**公司没有进行最后结算。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因劳务合同产生纠纷。依据被告***为原告出具的欠条及原、被告的阐述,足以证明原告受被告***雇佣提供劳务,被告***应按时全额向原告支付报酬。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劳务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连带给付责任的问题。被告**公司主张已向原告支付了全部工资,但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说明原告的劳务费并未全部付清。被告**公司认为原告***、***未在涉案工地从事劳务活动,但被告***向二原告出具了欠条,能够证明拖欠劳务费的事实,至于被告**公司与被告***之间的纠纷应另案处理。本案中,被告**公司将劳务部分工程分包给无资质的被告***,违反法律的规定,并且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其有义务支付原告劳务费,故原告要求被告劳务公司对被告***欠款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中投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的问题。被告中投公司与被告**公司未进行最后结算,欠付工程款数额虽未确定,但如果被告开发公司最终结算欠付工程款,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其应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本案的劳务费承担有限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劳务费51000.00元、**劳务费34452.00元、***劳务费52000.00元、***劳务费5000.00元、***劳务费13800.00元;二、被告浙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被告沈阳中投置业有限公司在欠付被告浙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劳务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14.00元,原告***已预缴537.00元、原告**已预缴330.00元、原告***已预缴550.00元、原告***已预缴25.00元,原告***已预缴72.00元均应予退还,由被告***负担案件受理费1514.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缴纳的依法强制执行。 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为***提供劳务,***给***、**、***、***、***出具的欠条载明了欠付劳务费的数额,***应当给付劳务费。因***没有付清***、**、***、***、***的劳务费,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相关规定,**公司应当在欠付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公司现主张已足额支付劳务费,但***欠付劳务费的客观事实存在,其与***的纠纷可另行处理。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相关规定,中投公司亦应对欠付的劳务费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公司、中投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浙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14元,由其自行负担。沈阳中投置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14元,由其自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一)项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