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伟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龙桥新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等业主撤销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苏0902民初1256号 原告:***,女,1987年9月30日出生,住盐城市亭湖区。 被告:龙桥新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在亭湖区新洋街道龙桥新园物业公司办公室。 负责人:***,男,1955年8月3日生,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第三人:江苏伟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13MA20BM2H2Q,住所地盐城市盐南高新区人民南路5号盐城国际创投中心南楼701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新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下称**新园业委会)、第三人江苏伟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称伟悦建设公司)业主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新园业委会的负责人***、第三人伟悦建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与江苏伟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合同”的决定;2、依法判令给原告造成房屋面积减少带来的损失约3000元;3、依法判令给原告造成室内冬季、夏季温度与以前相比变化较大,造成使用空调时间长、频率高引起的费用带来的损失约42120元;4、要求被告将西墙防盗窗重新安装;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盐城市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和《民法典》280条等相关条款规定,同时在本次维修申请报告中7号楼西侧墙面不在维修范围之内,他们在我根本不知情的情况下先拆除了防盗窗,又铲除了保温墙,严重侵犯了我的知情权利。 一、被告**(盐城市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申请使用**)的时间是在2021年11月10日,合同中的开工日期是2021年11月6日,也就是说不管业主同不同意被告都开工了,况且**中说:“**期内提出书面同意意见比例少于2/3的,我们将放弃使用房屋专项维修资金”。而事实中几乎没有业主知晓,只有业委会几个人商量签字,根本谈不上已超过2/3业主同意。 二、本次维修使用分摊范围涉及6幢520户。而事实上这次维修是5幢6处,涉及445户。由此可见,这份维修资金申请使用方案上欺骗资金管理部门,下欺骗业主。 三、根据建设部1995年12月1日建房[1995]第517号关于印发《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通知精神,我们家西侧外墙铲除的厚度10公分计算在房屋面积内,铲除后房屋面积自然缩小,此行为侵害了我们的利益,造成房屋面积减少带来的损失约为3000元(按目前市场价9000元/平方米计)。 四、我的房屋西外墙本身是有保温层的,而在这次维修中没有保温措施,将会导致冬天冷,夏天热的现象,同样严重侵犯了我的人身权利和利益。按照生活正常习惯冬天、夏天我家开空调共二个月,取消了保温层,每年多开空调二个月,按照每天开12小时,1.5千瓦功率,电费以每度0.65元计算,每天11.7元,二个月702元,按照60年计算为42120元。 据此,原告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查明事实,准如所请。 被告**新园业委会辩称:1、原告没有权利撤销这份合同,因为所有施工签订合同都是政府行为,都是公开招标的,且有合法手续;2、原告提出的防盗窗问题,我们后期在墙体维修检查验收之前肯定会进行安装;3、对于房屋面积是政府行为,没有任何破坏和损失,原告要求赔偿损失3000元需要提供相关依据;4、对于原告提出的第三项诉讼请求,因为整个小区9栋小高层的墙面都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需要进行墙面维修。 第三人伟悦建设公司辩称,不同意撤销合同,我们是按照合同清单要求完成工作量。下雨时,水是不可能漏进室内的,合同也没有恢复保温层的约定,我们认为原告没有撤销案涉维修合同的理由。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系案涉**新园小区业主。2021年9月22日,亭湖区新洋街道办事处新丰社区居委会、**新园业委会向新洋街道办事处、亭湖区住建局提出申请,申请内容为:**新园小区始建于2011年,2012-2014年相继交付投入使用。近期出现墙体脱落和裂缝凸起等,物业多次排除险情,目前存在特大的安全隐患。由于该小区已超出质量保质期,故特申请房屋维修资金,对于可能脱落的墙体进行维修。目前预算价为311088.26元,预审价为304726.61元,为此请求在亭湖公共资源平台发布公告进行招标。在招标过程中,由新洋街道办事处及亭湖区住建局对该实施项目进行监督。 同日,**新园业委会在小区张贴**,**内容为:本小区外墙(维修部位/设施设备)于2011年交付使用,现已超出质保保修期。目前该部位发生损坏,严重影响业主生活,按有关规定,拟动用维修资金进行维修,预算价为311088.26元,预审价为304726.61元(工程最终费用以审计结算费用为准)。现**征求相关业主意见,**日期为5个工作日。**期内提出书面反对意见比例大于1/3的,我们将放弃申请使用房屋专项维修资金。 2021年9月28日,亭湖区新洋街道办事处新丰社区居委会、**新园业委会、新洋街道办事处向亭湖区住建局送达**反馈意见,该反馈意见载明:根据要求,2021年9月22日至2021年9月28日,我申请人已对**新园小区外墙脱落维修申请使用房屋维修资金相关内容进行**,**期内提出书面反对意见的业主专有部分面积占相关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和人数占相关总人数比例均少于1/3,符合《盐城市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规定。 2021年9月29日,亭湖区住建局函告亭湖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同意案涉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要求在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公开招标信息。后第三人伟悦建设公司中标该维修项目。 2021年10月29日,**新园业委会(甲方)与伟悦建设公司(乙方)就**新园小区外墙脱落维修工程维修事项签订《住宅公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维修合同》,工期2021年11月6日-2021年12月5日,合同总价为289758.76元。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 2021年11月10日,**新园业委会将盐城市区房屋专项维修基金申请使用**反馈意见、盐城市区房屋专项维修基金申请使用**、盐城市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申请使用方案等在小区**栏内进行**。 案涉《住宅公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维修合同》签订后,伟悦建设公司开始对包括原告等楼栋外墙墙体进行施工。原告认为外墙施工对其造成相关损失,侵害其合法权益,诉至本院要求撤销**新园业委会做出的与江苏伟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住宅公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维修合同》的决定,并赔偿相应损失。 庭审中,**新园业委会表示,申请维修资金只需要涉及的业主中的2/3业主同意就可以,不需要召开业主大会,申请维修资金确实是被告业委会决定的。 本院认为,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据此,原告请求撤销**新园业委会作出的与伟悦建设公司签订《住宅公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维修合同》的决定。从被告**新园业委会申请维修资金及与第三人伟悦建设公司签订案涉维修合同的程序看,根据原、被告提交的相关证据,被告**新园业委会通过小区**,向住建部门申请维修资金用以小区楼栋外墙维修,并据此与第三人签订案涉维修合同的行为不违反《盐城市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另,原告认为维修申请报告中未提及7号楼西侧墙面,本院认为,该申请报告中载明:“据初步统计,目前本小区存在大面积外墙脱落风险的楼栋有:1号楼南侧、2号楼西侧3号楼西侧、7号楼东侧和南侧……”根据该报告,本院认为,其载明的存在风险的楼栋墙面仅系初步统计,故对于原告的该项主张,不予认可。从实体看,本院认为**新园业委会向相关部门申请维修资金用以小区部分楼栋外墙维修,后与中标单位即第三人伟悦建设公司签订案涉维修合同,系基于小区安全考虑。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实际损失情况,且即使原告存在损失也不能证明该损失与被告**新园业委会和第三人伟悦建设公司签订的案涉维修合同存在因果关系,故对于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28元,减半收取464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