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通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452苏州市通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达胜伦比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9民初452号
原告:苏州市通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674871777X,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东太湖大道**1605。
法定代表人:殷志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建平,系苏州市吴江区江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达胜伦比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072704517Q,住所地苏州,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北厍社区厍西路**>
法定代表人:肖峰(HSIAOKENNETHFENG)
原告苏州市通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达胜伦比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原告苏州市通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市通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市通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保全费870元,共计1770元,由原告苏州市通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邵晓波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庄 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