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闽0112民初1004号
原告:福建省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福建省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0日立案。原告福建省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省某某实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58.6元,减半收取计979.3元,由福建省某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苧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