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广民种业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省龙科种业集团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广民种业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黑01执691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龙科种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创新城创新三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广民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住所地五大连池市凤凰山农村六分场div>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凤凰山农村六分场,身份证2326031969********。
本院依据已发生效力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黑01民初674号调解书受理了黑龙江省龙科种业集团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广民种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广民种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凤凰山农村六分场建筑面积为2640.00平方米的房产,用途库房,产权号为五房权证青字第1100894号;建筑面积为1440.00平方米的房产,用途库房,产权号为五房权证青字第1100892号;建筑面积为122.69平方米的房产,用途车库,产权号为五房权证青字第1100896号;建筑面积为192.00平方米的房产,用途库房,产权号为五房权证青字第1100897号;建筑面积为816.00平方米的房产,用途库房,产权号为五房权证青字第1100893号,建筑面积为778.10平方米的房产,用途办公,产权号为五房权证青字第1100895号;共六处房产。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
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