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恒泰橡胶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佳木斯市恒泰橡胶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嘉善催字第8号 申请人佳木斯市恒泰橡胶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佳木斯市恒泰橡胶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公示催告期间,申请人佳木斯市恒泰橡胶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以申请公示催告的汇票一份,号码为32665017已经找到为由,于2015年5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公示催告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佳木斯市恒泰橡胶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因遗失的汇票已经找到,并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公示催告,本院应对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回停止支付通知书,终结本案公示催告程序。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申请人佳木斯市恒泰橡胶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