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苏0111民初5879号
原告(反诉被告)江苏叁拾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叁拾叁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江苏中农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农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叁拾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箫箫,被告(反诉原告)中农公司法定代表人蒋永年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新、许冠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叁拾叁公司与中农公司签订的《浦口区后圩省级特色田园乡村项目养殖片区水产物联网项目采购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关于叁拾叁公司诉请:1、判令解除《浦口区后圩省级特色田园乡村项目养殖片区水产物联网项目采购合同》。本院认为,叁拾叁公司主张中农公司未按约定付款,其行为构成违约,故主张解除合同,且中农公司亦主张解除合同,故对叁拾叁公司此诉请,本院予以支持。
2、判令被告支付合同价款人民币800000元及违约金16000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合同中约定合同价款为人民币800000元,原告已提交工程(采购)项目竣工验收证明书、文件接收确认函证明其已按合同约定交付了合格的系统软件,且证人戴某证言证明叁拾叁公司已完成规定项目,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合同价款800000元于法有据,本院对此予以支持。因被告未按约定支付相应款项,其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但违约金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故本院酌情调整为50000元。
关于中农公司的反诉请求:判令解除《浦口区后圩省级特色田园乡村项目养殖片区水产物联网项目采购合同》,并判令反诉被告支付违约金160000元。本院认为,叁拾叁公司亦主张解除《浦口区后圩省级特色田园乡村项目养殖片区水产物联网项目采购合同》,故对中农公司此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因中农公司提交证据不能证明叁拾叁公司存在违约行为,故其主张叁拾叁公司支付违约金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2019年8月28日,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办事处向中农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确定中农公司为浦口区后圩省级特色田园乡村项目养殖片区水产物联网系统采购项目的中标人,中标范围和内容:养殖片区水产物联网系统采购;中标价165.581(万元)。江苏省建信招投标有限公司在该“中标通知书”上盖章确认。
2019年9月2日,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甲方)、中农公司(乙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约定:乙方根据甲方需求提供下列服务:浦口区后圩省级特色田园乡村项目养殖片区水产物联网系统采购项目,合同总价款壹佰陆拾伍万伍仟捌佰壹拾圆。
2019年12月20日,中农公司(甲方、委托方)、叁拾叁公司(乙方、服务方)签订《浦口区后圩省级特色田园乡村项目养殖片区水产物联网项目采购合同》,约定:一、服务内容:1.1系统名称:叁拾叁物联网智能监控管理系统软件;模块内容:电商管理系统、溯源管理系统、收银管理系统、京东淘宝开店服务、台式收银机、手持收银机、蟹扣;单位:套;数量:1;单价:800000元;总价:800000元。乙方向甲方提供:1)电商平台的交易订单查询接口;2)溯源的分塘口查询接口;3)向最终用户(业主)提供电商管理系统(包括前端页面、后台管理系统及H5页面)、溯源管理系统(包括前端页面、后台管理系统及H5页面)的软件源代码、设计方案、数据字典及系统部署方案,并且源代码的真实性由最终用户(业主)负责人戴某负责鉴定,由同时乙方指定相关开发人员配合甲方实现系统的本地部署及运行;甲方需要使用源代码时,向最终用户(业主)负责人戴某申请,由最终用户(业主)负责人戴某提供给甲方;4)业主方需要的操作手册;5)为方便数据对接和后期系统统一维护,乙方需将系统(电商管理系统、溯源管理系统)部署在甲方提供的服务器上。(甲方需保证服务器稳定运行,如因服务器问题导致业主方使用出现问题,由甲方承担责任)。甲方向乙方提供:1)蟹塘各传感器的实时数据查询接口;2)蟹塘各传感器的历史数据查询接口;3)各蟹塘枪机及球机视频监控的直播接口。二、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1、乙方:(1)乙方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甲方委托的上述技术支持和服务,达到附件全部标准和要求;(2)乙方在使用接口服务过程中遇到问题,可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联系甲方配合;(3)乙方负责培训甲方人员或业主方人员,使之达到熟练操作或使用技能;(4)乙方应当向田园办提供上述技术支持和服务的全部数据库资料数据。2、甲方:(1)甲方在使用接口服务过程中遇到问题,可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联系乙方获取技术支持;(2)甲方应在规定时间内向乙方提供上述约定的接口支持,并配合接口数据在乙方指导下的匹配使用。三、费用及支付方式,1、甲方支付给乙方合同价款共计人民币捌拾万元整(小写800000元,预定价格,具体以经审计的甲方和业主方签订中标合同总价的48.48%为准,审计价格不超过预定价格),该价款包括完成上述技术支持和服务的全部费用、针对本项目的全部数据和软件的使用费、后期(与业主招标文件质保期一致)的维护费等;2、除此外,乙方不再向甲方要求支付任何其他知识产权等费用;3、质保期为叁年,自验收合格日次日起算,质保期内由乙方为最终用户(业主)提供维护服务,质保期内出现任何问题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五、支付方式,1、付款条件和方式如下:合同签订后,完成设计图纸及工程量清单内容并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60%项目合同价款;项目审计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项目审计总价95%,留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36个月),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尾款。2、在甲方每次付款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六、违约责任,1、如果一方违约,违约方必须向守约方支付合同总额20%的违约金,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足额赔偿;2、乙方保证本合同涉及的全部软件和技术为乙方所有,没有知识产权纠纷;如发生第三方主张权利的、以及导致甲方或业主方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3、乙方上述技术支持和服务质量达不到业主要求或业主合理使用目的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20%的违约金;4、因乙方原因导致业主追究甲方责任的,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019年12月20日,浦口区后圩省级特色田园乡村项目养殖片区水产物联网系统采购项目经验收合格。在工程(采购)项目竣工验收证明书上“建设单位”处加盖“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办事处”印章并有戴某签名;“施工单位”处加盖中农公司印章并有林芃签名。2020年7月2日,戴某在“文件接收确认函”上签字确认:以上文件已通过邮件的形式发送给接收单位,并且以上文件均已收到,并妥善保存文件,予以确认。2020年7月15日,叁拾叁公司经办人蔡文昊、中农公司经办人林芃在“后圩水产项目软件系统交接单”上签字确认:电商平台的交易订单查询接口、溯源的分塘口查询接口、服务部署详情:(电商后台服务、溯源后台服务……)已由叁拾叁公司交接给中农公司。
2020年7月9日,江苏文本律师事务所代表叁拾叁公司向中农公司发送“律师函”,要求中农公司于收到“律师函”之日起五日内向叁拾叁公司支付项目合同款48万元并应积极推进项目审计工作。2020年7月11日,中农公司向叁拾叁公司发出“回复函”,表示不同意支付合同款,理由如下:一、叁拾叁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约,不应当支付合同款项;二、《工程(采购)项目竣工验收证明书》不是付款叁拾叁公司的条件,也不是叁拾叁公司履约的证明。并建议江苏文本律师事务所督促叁拾叁公司立即着手完成合同约定内容并通知中农公司进行对接和验收。
庭审中,叁拾叁公司陈述《浦口区后圩省级特色田园乡村项目养殖片区水产物联网项目采购合同》是其完成项目开发后补签的,其完成了电商管理系统、溯源管理系统、收银管理系统等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中农公司陈述合同是2019年12月20日上午其与就浦口区后圩省级特色田园乡村项目养殖片区水产物联网项目验收合格后签订的。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证人戴某来院陈述:“工程(采购)项目竣工验收证明书”、“文件接收确认函”上的“戴某”签名系我所签,签确认函时确认函所记载的代码已完成,且叁拾叁公司已将代码拷贝给我。在中农公司与叁拾叁公司履行合同过程,我认为中农公司存在违约行为。于2019年9月打算办一个农民丰收节,我方在丰收节开幕前要求中农公司完成所有项目,该项目分为蟹池中安装物联网设备、景区环境监测系统、水产养殖溯源系统、电商销售系统、收银系统等,中农公司在蟹池中安装物联网设备、景区环境监测系统项目中系强项,对完成后面项目比较吃力,故其联系叁拾叁公司共同投入人员及技术完成。后双方按合同要求共同完成了采购清单规定的项目。验收前中农公司与叁拾叁公司系口头约定,但中农公司让叁拾叁公司配合其验收,叁拾叁公司提出签订书面合同,验收前双方就合同细节进行协商,故在验收当日补签了合同。我方已支付中农公司60余万元的项目款,浦口区后圩省级特急田园乡村项目养殖片区水产物联网项目已完成初步验收,但按要求需审计,审计需要两家公司配合完成,因中农公司未支付叁拾叁公司相应款项故导致审计延后。
上述事实,有叁拾叁公司提交的浦口区后圩省级特色田园乡村项目养殖片区水产物联网项目采购合同、工程(采购)项目竣工验收证明书、文件接收确认函、微信聊天记录、律师函、邮寄信息截图、后圩水产项目软件系统交接单、短信聊天记录截图,中农公司提交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获奖证书、项目竣工验收证明书、浦口区后圩省级特色田园乡村项目养殖片区水产物联网项目采购合同、律师函、回复函、统计表、政府采购合同及证人戴某证言、叁拾叁公司、中农公司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证实。
一、解除江苏叁拾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江苏中农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浦口区后圩省级特色田园乡村项目养殖片区水产物联网项目采购合同》;
二、江苏中农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支付江苏叁拾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同价款800000元、违约金50000元,合计850000元;
三、驳回江苏叁拾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江苏中农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400元,减半收取67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700元,由江苏叁拾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1341元,江苏中农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0359元;反诉费1750元,由江苏中农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该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账号:43×××18)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400元,反诉费1750元。
审判员 林咏梅
书记员 王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