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电昱邦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中电昱邦技术有限公司与泉州市铁建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京0114民初3213

原告:北京中电昱邦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生命园路4号院1号楼3单元1203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洋,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市铁建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津淮街西段南侧H1-210号。

法定代表人:郑荣杰。

原告北京中电昱邦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公司)与被告泉州市铁建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1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电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铁建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中电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384 4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19 220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51223日,原被告签订《销售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通信监控系统产品,总价值为384 400元。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在收到货品验收后5个工作日内向原告支付合同全部货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51225日将通信监控系统产品发出运至合同指定交货地点福建省屏南县环城路一巷007,现场安装调试完毕并投入使用。2016325日,大创水电集团流域电站集控中心、福建省潮阳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为该项目出具验收书。但截止起诉日,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未付合同中所约定款项。

被告铁建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1223日,中电公司(供方)与铁建公司(需方)签订《销售合同》。该合同的主要内容为,项目名称大创流域通信监控系统;需方向供方订购大创流域通信监控系统产品;合同总金额为384 400元,合同总金额包括关税、运保费、安装调试费、17%增值税等费用;付款方式为需方收到货品验收后5个工作日内,应按合同指定的银行账号向供方以电汇方式支付合同全部货款,供方收到全部货款后15日内,向需方支付等额的法定增值税专用发票;交货地点福建省屏南县环城路一巷007;如需方不能按时付款,每延迟5个工作日,需方须向供方支付未付款部分的千分之五的违约金,最高违约金额为折扣后合同总金额的百分之五;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上述合同签订后,中电公司通过快递方式向铁建公司交付了涉案产品。

2016325日,大创水电集团流域电站集控中心出具《大创集团集控中心通信监控系统验收报告》。

上述事实,有《销售合同》、快递单等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意见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中电公司与铁建公司签订了《销售合同》,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该买卖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中电公司已履行供货义务,铁建公司应当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故中电公司主张铁建公司支付货款384 400元的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铁建公司未按约定时间支付货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中电公司支付违约金。被告铁建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出庭应诉,根据相关规定,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泉州市铁建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北京中电昱邦技术有限公司货款384 400元;

二、被告泉州市铁建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北京中电昱邦技术有限公司违约金19 22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77元,由被告泉州市铁建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玄红莲

二○一九年三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翟 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