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淄博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芬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3民终13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淄博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高新区政通路135号高科技创业园A座102-8。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致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旺苍县。 上诉人淄博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3)鲁0391民初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淄博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上诉,并申请不再缴纳二审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上诉人淄博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淄博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