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0391执保1895号
申请人:淄博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政通路135号高科技创业园A座102-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MA3RHMCPOW。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高新区***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张桓路71号金润商务大厦3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300MA3U7DG488。
被申请人:***,男,199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旺苍县。
申请人淄博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高新区***建材经营部、***的银行存款70660.8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淄博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淄博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高新区***建材经营部、***的银行存款70660.8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