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京0105民初36066号
原告:**,男,1966年2月14日出生,回族,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职员,住北京市宣武区。
原告:**,女,1970年2月28日出生,回族,自由职业,住北京市宣武区。
原告:***,男,1950年12月2日出生,满族,北京市住宅四公司退休职工,住北京市朝阳区。
原告:***,男,1953年8月9日出生,满族,北京**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职工,住北京市。
被告:***,女,1960年7月5日出生,汉族,北京热力公司退休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天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0年4月9日出生,汉族,中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部职工,住北京市朝阳区。
原告**、**、***、***(以下分别提及时简称姓名,共同提及时简称四原告)与被告***(以下简称姓名)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25日立案后,依法追加中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海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中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协助四原告到中海公司办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XXX号房屋的购房手续,将该房的产权登记在***名下;***给付违约金60万元。事实和理由:四原告与***已故之夫***在2014年10月30日签订了共有人协议,在履行过程中,***病故,之后***就违反了共有人的协议,并要求先给***房屋市价的28%的售房款,否则不再配合四原告在售房单位中海公司的购房手续。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辩称:我从未怠于履行***与四原告签署的合同。***去世后,四原告提出与我重新签订协议,并要求确认我只能获得***份额的17%。我认为应该获得售房款的28%。故未同意签署新的协议,要求按原协议履行。若四原告同意按原协议履行,我同意配合。否则,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中海公司辩称:XXX号房屋为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的产权房,我公司负责该房屋的房改工作。四原告与***之间的内部分割与我公司无关。在办理房屋出售的手续过程中,四原告和***均到我公司提出各自的意见,已经影响到我公司的正常工作。因此我公司暂停了他们购房手续的办理。只有解决了矛盾,我公司才能进行下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位于北京市朝阳区XXX号房屋(以下简称XXX号房屋)原为英淑清名下承租的房屋,英淑清与其配偶**共育有四子女,分别为长女**、次子***(2007年10月22日去世,未婚,无子女)、三子***、四子***。**与***原为夫妻关系,**、**为二人的子女。**、***自1988年起搬至XXX号房屋与**、英淑清夫妻���***共同生活。**于1989年8月30日去世,英淑清于2004年11月10日去世。2009年2月23日**去世。2010年9月2日,***与***登记结婚。二人婚后居住使用XXX号房屋。
2014年6月15日,***作为甲方、**作为乙方、**作为丙方,***、***作为见证人签订了三方协议,协议首先确认三方为解决XXX号房屋款的64%的分配问题达成如下协议:XXX号房屋自出售后,***拥有64%的房款,其中一半32%归甲方,另一半32%由(甲、乙、丙)三人各占32%的三分之一的份额,即房款均分,款项于自房屋出售后15日内到达各方帐户上,甲方保证将该房屋按约定价格给乙方、丙方。
2014年10月30日,***作为甲方、**作为乙方、**作为丙方、***作为**、***作为戊方、***之妻***作为担保人签订了协议书。协议书中就XXX号房屋变更承租人和购买房屋问题各方达成一致意见:1、各方一致同意,将XXX号房屋的承租人变更为***一人。变更之前房租、供暖费等一切费用由***交清。2、变更承租人之后,以***的名义立即共同向该房屋产权单位申请购买。购买之后,XXX号房屋产权证下发至此房出售期间房产证由**保管。各方购房的出资比例为:***42%,**10%,**10%,***19%,***19%。3、购买房屋之后,各方按份享有对房屋产权的份额,即:***按份占有房屋42%的份额,**按份占有房屋10%的份额,**按份占有房屋10%的份额,***按份占有房屋19%的份额,***按份占有房屋19%的份额。另:***购买XXX号房屋,产权证下发时就立即与***、**、**、***四人去公证处作公证,公证内容与协议购买房屋之后各方按份��有对房屋的份额内容一致。4、***保证在购买房屋之后立即(指最长不超过十日)将房屋挂牌出售;房屋出售的决定权由***、***和***、**、**五人共同决定,房屋出售款按下列比例分配:***分得售房款的42%,**分得售房款的10%,**分得售房款的10%,***分得售房款的19%,***分得售房款的19%。XXX号房屋委托中介公司办理,房款全部汇到五个人的联名账号:中国工商银行:XXXXXXXXX。另从变更承租人到***成为XXX号房屋产权人期间,原房屋居住人***仍住此房间,直至房屋出售全款付清,其他人不干涉。5、签订本协议后,若***不积极履行本协议书规定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积极申请变更承租房屋、积极购买房屋、积极出售房屋以及积极分配出售售房款,就应当向其他人承担房屋市值(按200万元计算)30%的违约责任。6、***(系***的妻子)以位于北京市朝阳区X的房屋(房产证号:X京房权证朝字第XX**号)对***的违约行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协议签订后,各方依据本协议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但办理抵押登记不影响本抵押的效力。已做抵押登记,如果***、***不履行协议,**有权行使他项证人权力。7、各方对本协议的效力、履行、解释、终止等存在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未能解决,任何一方均可以向房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本协议为各方自愿签订,任何一方在本协议签订后,均不能反悔。任何一方或多方反悔均应当向守约方承担房屋市值(按200万元计算)30%的违约责任。2014年9月25日,***将其个人名下所属的北京市朝阳区X号房屋办理了抵押手续,将该房抵押给**,抵押的债权数额为200万元。
协议书签订后,各方到XXX号房屋的大产权单位中海公司的房管部门办理了房屋的承租人变更。2014年11月1日,XXX号房屋的承租人变更为***。
2016年1月23日,***去世。
2016年9月9日,***以律师函的形式向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发函,称在***去世后,四原告拒绝按原协议履行,其作为房屋的实际居住人、***的遗孀、XXX号房屋的落户人,在本市无其他住房;要求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督促***与其联系解决XXX号房屋的问题。
审理中,中海公司表示,因四原告与***存在纠纷,故该公司暂停了办理XXX号房屋的出售手续。同时,中海公司还表示:如要购买XXX号房屋,需要***、四原告、***到该公司现场签字同意,无任何异议后,方可购买此房。
经询,四原告和***表示各方愿意搁置各方对于购房出���款及房屋份额分割的争议,同意由***先行全额出资购买此房,购买至***名下。***亦到庭表示愿意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以上事实有死亡证明、协议书、协议、他权证、租赁合同、户口本等证据及当事人**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为协议书签署的一方当事人,***去世后,其继承人作为权利义务的继受者亦应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与义务。故***、**、**应履行***签订合同中所约定的义务。现四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协助办理购买XXX号房屋,四人均同意搁置购房出资款的出资份额和购房后各方分割份额的基础上先行办理购房手续,***亦同意协助办理手续,中海公司对此无异议,本院应予支持。在***去世后,**、**与***就XXX号房屋购买后如何分割相应的份额的���题存在争议,据此***未协助办理购房手续,故***的行为并不构成违约,四原告要求***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的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协助原告**、**、***、***到第三人中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办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XXX号房屋的购房手续,将该房购买至原告***的名下。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00元,由原告**、**、***、***各负担1960元(已交纳),由被告***负担1960元(因原告**、**、***、***已交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和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