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托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新4224民初407号
原告:***,男,汉族,1964年7月8日出生,系裕民县村民,现住:裕民县。
被告:托里县卓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托里县光明路托里县人民医院斜对面。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汉族,1968年2月11日出生,现住:托里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托里县卓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97.0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