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赢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托里县卓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托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新4224民初407号 原告:***,男,汉族,1964年7月8日出生,系裕民县村民,现住:裕民县。 被告:托里县卓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托里县光明路托里县人民医院斜对面。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汉族,1968年2月11日出生,现住:托里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托里县卓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97.0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