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托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新4224民初1876号
原告:托里县铁厂沟镇晨光砖厂,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托里县铁厂沟镇晨光砖厂。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男,1980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托里县。
被告:新疆赢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托里县文化路。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托里县铁厂沟镇晨光砖厂与被告***、新疆赢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2日立案。原告托里县铁厂沟镇晨光砖厂于2024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托里县铁厂沟镇晨光砖厂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托里县铁厂沟镇晨光砖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2,864.96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缴纳),由托里县铁厂沟镇晨光砖厂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李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