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托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4224民初361号
原告:***,女,1970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额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新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托里县。
被告:新疆赢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国山,系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新疆赢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伙企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撤诉申请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00.00元(适用简易程序,已减半收取),由***负担。
审 判 员 夏 爱 霞
二 〇 二 一 年 六 月 三 十 日
书 记 员 张 龙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