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赢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新疆赢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伙企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托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4224民初361号 原告:***,女,1970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额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新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托里县。 被告:新疆赢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国山,系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新疆赢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伙企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撤诉申请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00.00元(适用简易程序,已减半收取),由***负担。 审 判 员   夏 爱 霞 二 〇 二 一 年 六 月 三 十 日 书 记 员   张  龙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