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11民初10638号
原告:山东***橡胶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MA3PLURG4M,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翠都国际商务中心2**11层1109号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东坤、**(实习),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告:***,男,197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北湖度假区。
被告:***,女,1978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县。
原告山东***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原告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原告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橡胶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600元,由原告山东***橡胶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朱 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