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11民初10711号之一
原告:山东***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翠都国际商务中心二单元11层1109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MA3PLURG4M。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东坤,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淮南市鼎峰锚固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南市谢家集区高新区智造园区合阜路南侧西城造纸厂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591423346M。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第三人:***,女,197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
原告山东***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南市鼎峰锚固材料有限公司,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山东***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橡胶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822元,减半收取计5411元,由原告山东***橡胶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郝 芳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