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钰鼎橡胶制品有限公司

山东某某橡胶制品有限公司、某某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11民初10571号 原告:山东***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翠都国际商务中心2**11层1109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MA3PLURG4M。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东坤,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女,197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原告山东***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橡胶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橡胶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638元,减半收取计4319元,由山东***橡胶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