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民申1005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8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北朝阳石油有限公司(原邯郸市朝阳石油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农林路**。
法定代表人:朱平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继山。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河北朝阳石油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4民终7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2018年1月10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该房屋未取得任何合法手续,属违法违章建筑,6月13日被联合执法部门拆除,给申请人造成巨大损失;被申请人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失包括装修费107,900元及食品损失、工资损失等费用,应由被申请人予以赔偿。请依法再审,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原审中主张其有装修损失、食品损失、工资损失,但仅提供装修合同、装修明细及收据,无付款的充分证据,提供收款收据不能证明其实际支付装修款,故原审对于再审申请人主张的装修损失不予支持并无不可。再审申请人提供的食品明细和工资表也不能充分证明其实际采购食品和发放工资,故原审对食品损失和工资损失不予支持亦无不妥。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郭彦民
审判员 李京山
审判员 邢成思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刘晓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