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昌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川3401民初30号
原告凉山州兄弟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华行地质设计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凉山州兄弟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凉山州兄弟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凉山州兄弟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95.00元,减半收取计447.50元,由原告凉山州兄弟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文荣
书记员 王文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