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521民初4452号之二
申请人:宜宾天栋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660252756R,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南岸长江大道东段54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长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15200710223488。
被申请人:四川蜀都地质工程勘察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271306280X3,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镇长柏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1199910770436。
申请人宜宾天栋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蜀都地质工程勘察院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宜宾天栋商贸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依法作出(2019)川1521民初4452号和(2019)川1521民初4452号之一民事裁定,查封保全担保人四川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一0九地质队位于成都市龙泉驿区的不动产(房权证号:龙房权证监证字第××号)以及申请人宜宾天栋商贸有限公司位于宜宾市叙州区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书号:宜宾市房权证翠屏区字第××号)。申请人宜宾天栋商贸有限公司现向本院提交解除查封申请书,申请解除上述不动产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宜宾天栋商贸有限公司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四川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一0九地质队位于成都市龙泉驿区的不动产(房权证号:龙房权证监证字第××号)的查封;
二、解除对申请人宜宾天栋商贸有限公司位于宜宾市叙州区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书号:宜宾市房权证翠屏区字第××号)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