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236民初3687号
原告:谢某某,男,1961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奉节县吐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某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
法定代表人:李某。
原告谢某某与被告重庆某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6日立案。原告谢某某于202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某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谢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谢某某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谢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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