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243民初3725号
 
  
 
  原告:***正和钢模架管租赁站,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汉葭街道汉关路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43MA5UCBPT5N。
 
  经营者:范涛,女,1969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江**,重庆市***江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六零七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20280287XR。
 
  法定代表人:李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正和钢模管架租赁站与被告重庆六零七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原告***正和钢模管架租赁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正和钢模管架租赁站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石朝晶
 
  人民陪审员 刘江洪
 
  人民陪审员 周小霞
 
  
 
  
 
  
 
  
 
                                二○二一年八月二日
 
  
 
                   法 官 助 理 黄丽琳
 
                   书 记 员 谢俊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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