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02民初5982号
原告: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环城北路205号集丰北站庭院写字楼3-1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308042075X3。
法定代表人:**彬。
被告:云南嵩泰医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西路380号熙城大厦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MA6KXW9B06。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昆***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嵩泰医学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后,原告昆***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昆***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李 静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