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5民初568号
原告:陕西汉典勘测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8年5月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西安市未央区。
被告: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第十一大街60号。
法定代表人:李新民。
原告陕西汉典勘测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原告陕西汉典勘测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陕西汉典勘测工程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汉典勘测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41元,减半收取计1120.5元,由原告陕西汉典勘测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成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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