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902民初5239号
原告:陕西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渭滨路水晶卡芭拉南区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2XXXXX3689。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男,汉族,19XX年XX月12日出生,住西安市新城区咸宁中路XXXX,身份证号码36220319********,系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91XXXXX090。
法定代表人:**某,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恒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某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某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某某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940元,减半收取5470元,由原告陕西某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唐 丁
人民陪审员  **成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蔡 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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