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沪0115民催21号
申请人中国药科大学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50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男,中国药科大学制药有限公司员工。
申请人中国药科大学制药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于2018年7月2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届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且申请人向本院申请作出除权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据号码为3030005123555794,出票日期为2017年9月5日,汇票到期日为2018年3月5日,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5万元,出票人为上海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背书人为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票人为中国药科大学制药有限公司,付款行、承兑行均为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分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中国药科大学制药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案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中国药科大学制药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 慧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