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2民初5549号
原告:北京宏兴东升防水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大成南里二区3号楼C座502、50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凯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房地鑫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新华北路55号2幢四层039。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金顶街***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宏兴东升防水施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房地鑫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5日立案。原告北京宏兴东升防水施工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北京宏兴东升防水施工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宏兴东升防水施工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