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泰市新鑫岩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

新泰市新鑫岩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982民初63号 原告:新泰市新鑫岩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新泰市泉沟镇新官庄村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MA3ERJRY4J。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环城北路63号23、24、2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667116853H。 原告新泰市新鑫岩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 新泰市新鑫岩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诉称:2019年2月,原告为其雇员***在被告处投保雇主责任险,保单号815162019339996001040,保险期间自2019年2月17日至2020年2月16日,保险期间***在工作中受伤,后住院治疗。原告多次要求被告理赔,被告拒绝。现诉至贵院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由于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为“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并不存在“实体形态”的标的物,因此,本案保险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保险法的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属于保险公司财产保险的业务范围,本案原告在被告处投保了雇主责任保险,要求被告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本案案由应为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所涉及的保险并不存在保险标的物,不符合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四款、第九十五条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