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82民初3049号
原告:新泰市新鑫岩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泉沟镇新官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MA3ERJRY4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环城北路63号2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667116853H。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新泰市新鑫岩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原告新泰市新鑫岩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新泰市新鑫岩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