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泰市新鑫岩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982民初5137号 原告:**,男,汉族,1979年5月24日出生,居民,住所地新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泰东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1984年10月14日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泰市新鑫岩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泉沟镇新官庄村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MA3ERJRY4J。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新泰市新鑫岩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2020年8月17日,原告**申 请撤回对被告**、新泰市新鑫岩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6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