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982民初5137号
原告:**,男,汉族,1979年5月24日出生,居民,住所地新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泰东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1984年10月14日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泰市新鑫岩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泉沟镇新官庄村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MA3ERJRY4J。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新泰市新鑫岩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2020年8月17日,原告**申
请撤回对被告**、新泰市新鑫岩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6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