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川0603民初3706号
原告:***满大地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洮河路295号七彩城.***2栋5-2号。
法定代表人:龙林付,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宗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阳市顺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区天山北路与宝山街交汇处东南侧玉泉综合市场二期1幢3-17号附近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德阳春满大地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德阳市顺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德阳春满大地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德阳市顺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满大地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不当得利款12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财务人员于2018年8月31日失误将120000元工程款转入被告账户,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归还,原告为此诉至法院。
德阳市顺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辩称,被告收到原告财务误打的款项,并愿意退还该笔款项。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承接德阳市人民医院急诊科改扩建前期工程,并于2018年2月2日与原告针对前期工程进行了结算,原告已支付该笔结算工程款。2018年8月31日,原告财务人员误向被告银行账户转款120000元,备注为德阳市人民医院急诊科改扩建劳务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收取该笔工程款无法律上的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符合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受有损失的一方有权要求其返还不当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德阳市顺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德阳春满大地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返还不当得利款12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被告德阳市顺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军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