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春满大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满大地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与德阳市顺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603民初3706号
申请人:***满大地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洮河路295号七彩城顺兴苑2栋5-2号。
法定代表人:龙林付,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宗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德阳市顺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区天山北路与宝山街交汇处东南侧玉泉综合市场二期1幢3-17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德阳春满大地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德阳市顺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冻结金额为120000元。申请人以担保人***所有的小型轿车、担保人***所有的小型轿车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德阳春满大地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德阳市顺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冻结金额为120000元;
二、查封担保人***所有的小型轿车以及担保人***所有的小型轿车;
银行存款的保全期限是一年,动产的保全期限是二年。
案件申请费1120元,由申请人德阳春满大地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军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