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春满大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什邡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四川春满大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682民初1657号
原告:什邡市**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什邡市南泉镇艾家桥街111号、1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2MA6831K52K。
法定代表人:王方明,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四川春满大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沁河路7号8栋4层4-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314583317D。
法定代表人:龙林付。
原告什邡市**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春满大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7日立案。原告什邡市**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什邡市**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40元,由原告什邡市**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诗颖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