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辽0124执68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辽宁盛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
法定代表人池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沈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址辽宁省法库县。
法定代表人王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库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0124民初2815号民事判决书,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已经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辽宁盛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按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履行自己的法律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沈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房产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沈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房产一套;
二、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变卖、转让他人;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1年6月7日至2024年6月6日止);
四、申请执行人申请续封房产时,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封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