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辽0124执686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盛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
法定代表人池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沈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法库县。
法定代表人王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辽宁盛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961303.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有房产(已查封)、无车辆、有工商登记、有存款(已冻结)、无股息红利、无金融理财、无受益类保险、无债权、无债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现双方当事人因另案诉讼正在审理当中,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诉讼案件审理结束后,并案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