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三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河南享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豫14民终43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三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恒市浦东区
法定代表人:付胜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辉,河南荣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鸣,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享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道××路××路东。法定代表人:徐春芝,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磊,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广西,系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付加强,男,汉族,1984年2月25日出生,住长恒县。
原审被告:郑州普源彩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
法定代表人:王秀元,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可可,河南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三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宏建工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享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享哥生物科技公司)、原审被告付加强、郑州普源彩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源彩钢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22)豫1402民初53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8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独任制,于2022年8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三宏建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辉、袁鸣,被上诉人享哥生物科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磊,原审被告普源彩钢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可可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付加强经法庭合法传唤没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三宏建工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22)豫1402民初5346号民事判决并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首先,被上诉人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具有承揽合同关系,上诉人也否认二者之间的合同关系。不知一审法院认定二者之间的承揽合同关系的依据是什么。其次,被上诉人自认在建成经验收合格后闲置一年七个月才发现质量问题,一审法院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认定“享哥生物科技公司没有投入使用”的依据又是什么,退一步讲,即使被上诉人在闲置期间真的没有投入使用,也完全可能是被上诉人在涉案工程闲置期间疏于管理维护致涉案工程产生质量问题,一审法院认定过错全在上诉人的依据又是什么。再次,被上诉人涉案工程的损失如何界定,一审法院在没有任何第三方评估鉴定的情况下裁判上诉人返还全部承揽款,明显与事实不符,涉案工程出现问题的仅是几块彩钢板,上诉人对涉案工程购置的净化通风设备、空气净化设备、纯化水机组、照明配电设备、PVC地板等价值应该如何计算。最后,即使原审被告付加强在口头上表示可以退赔,但付加强既非上诉人合伙人,也非公司职工,一审法院认定“付加强为项目负责人,其行为系职务行为,三宏公司已经承诺重建或全额退款”的依据又是什么。一审判决实体、程序均不正确,应予以撤销。
享哥生物科技公司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法院已经查明,付加强系三宏建工公司法定代表人系兄弟关系,负责项目施工建设,付加强系职务行为,他是三宏建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涉案板材系三宏建工公司采购,且涉案承揽款,付加强与三宏建工公司法定代表人均有收款行为,三宏建工公司和付加强在一审答辩意见中明确说明付加强是三宏建工公司的职工,在出现工程质量问题之后,付加强在录音中认为是施工板材出现质量问题导致,同意重建或全部退款,付加强的行为效力应当及于三宏建工公司。故一审判决正确,请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普源彩钢公司述称,一审法院在没有实地勘察,没有进行鉴定的情况下,仅凭无法证明关联性和真实性的照片就认定涉案车间的板材存在大面积生锈、脱漆、气泡现象,明显证据不足。仅凭不能显示时间地点的照片(没有原件),如何能认定一个车间存在大面积质量问题?即便有质量问题,在没有鉴定的情况下,如何认定车间的损坏程度和享哥生物科技公司的损失?是否到全损的地步?一审法院认定享哥生物科技公司没有投入使用的情况下发生严重的质量问题错误。在一审庭审中,享哥生物科技公司自认因其自身原因一年半的时间没有使用该车间,在一年半的时间内也没有维护保养该车间,其自身对产生质量问题有重大过错,自身应当承担责任。综上,请二审法院依法纠正一审法院的错误判决。
享哥生物科技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三宏建工公司、付加强退还原告支付的工程款29万元;判令被告普源彩钢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6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8月份,原告享哥生物科技公司将位于商丘市梁园区××道××路××路东无菌车间建造项目承揽给被告三宏建工公司施工,工程价款29万元,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付加强与三宏建工公司法定代表人付胜强系兄弟关系,负责项目施工建设。2020年8月6日三宏建工公司委托付加强与被告普源彩钢公司签订《购销合同》一份,三宏建工公司购买普源彩钢公司价值80339元(不含运费)的彩钢板等施工材料。三宏建工公司购买材料后进行施工,原告支付给付加强工程款5万元,支付给付胜强工程款21万元。2020年10月12日政府部门向原告颁发了《消毒产品卫生许可证》,允许原告进行生产经营。2022年3月原告发现无菌车间四周、顶部彩钢板出现大面积生锈、脱漆、气泡现象,遂与付加4强多次沟通,付加强认为是施工板材出现质量问题,同意重建或全部退款。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享哥生物科技公司与被告三宏建工公司间的承揽合同合法有效。被告三宏建工公司承揽建设的无菌车间,在原告没有投入使用的情况下,发生严重的质量问题,基本事实清楚。被告三宏建工公司已承诺重建或全额退还工程款,现原告享哥生物科技公司要求被告三宏建工公司退还已支付的承揽款26万元,理由正当,予以支持。被告付加强为项目负责人,其行为系职务行为;被告普源彩钢公司与原告不存在承揽合同关系,原告要求其承担责任,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七十条、第七百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三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河南享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承揽款26万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4025元,保全费197元,原告负担1800元,被告三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195元。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三宏建工公司应否返还承揽款以及应当返还多少承揽款。
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提交的证据有:一、2020年6月-2020年10月三宏建工公司与普源彩钢公司的部分交易记录。用以证明此次享哥生物科技公司车间项目的承揽不是公司行为,公司以往购买钢材是公对公的交易行为;两个公司同期有很多购买记录,属于长期合作,享哥提供的合同不能证明是用于此次车间项目的合同。二、2020年12月21日郑州普源彩钢有限公司的检验报告。用以证明普源彩钢公司出厂钢材质量过关。三、三宏建工公司与其他公司合同一份。用以证明行业交易习惯质保期为一年。被上诉人质证认为,第一组与第二组证据不属于二审中的新证据,对其证明目的不认可。一审中三宏公司一直否认同郑州普源公司存在关系,该证据无法达到其证明目的,但反过来能够证明,三宏建工公司在以往的诉讼中期满法庭,恶意隐瞒对其不利的事实情况。且该份检测报告系单方检测,同上诉人的职工付加强已经确认其提供的板材存在质量问题的自认事实互相矛盾。第三组证据同本案不具有关联性,对该组证据不予认可。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一与本案没有关系;证据二系普源彩钢公司单方出具;证据三非规范性文件,证明不了彩钢瓦的质量保证期限。因此,上诉人提交的证据达不到所要证明的目的,本院不予采信。另外,三宏建工公司当庭申请对案涉钢板质量及问题原因进行鉴定。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相关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三宏建工公司、付加强在一审中共同出具答辩状,认可付加强是三宏建工公司职工,案涉工程于2020年11月完成验收,付加强同意对问题钢板进行维修;庭审中三宏建工公司认可付胜强收取工程款21万元,付胜强与付加强系亲兄弟;而付胜强是三宏建工公司法定代表人;三宏建工公司与普源彩钢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将钢板用于享哥生物科技公司。以上足以认定三宏建工公司、付胜强、付加强三者利益密切关联,付胜强、付加强系职务行为。钢板施工后一年多的时间里就出现肉眼足以判断的质量问题,且付加强已经承诺全部退赔,三宏建工公司应当按照付加强的承诺承担责任,其申请对钢板质量等进行鉴定的请求本院不予采纳。总之,三宏建工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李清振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朱文欣
书 记 员 曹 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