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享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豫1402民初5346号
原告河南享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道××路××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2MA47T4P33K。
法定代表人徐春芝,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磊,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广西,公司员工。
被告三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恒市浦东区龙逄大道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MA3XCCRA42。
法定代表人付胜强,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辉,河南荣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4年2月25日出生,住长恒县。
委托代理人朱向南,河南栗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普源彩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曲梁镇朱寨村桃园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3MA44J50R61。
法定代表人王秀元,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可可,河南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享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享哥生物科技公司)与被告三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宏建工公司)、被告***、被告郑州普源彩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源彩钢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5月13日诉至本院。2022年7月1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享哥生物科技公司诉称:2020年8月份,原告享哥生物科技公司将位于商丘市梁园区××道××路××路东无菌车间建造项目承揽给被告三宏建工公司、***建造,施工使用的彩钢板系购买被告普源彩钢公司。现无菌车间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原告无法使用,后经被告检查认为是其使用的彩钢板不符合标准导致。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三宏建工公司、***退还原告支付的工程款29万元;判令被告普源彩钢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6万元。
被告三宏建工公司辩称:1、被告三宏建工公司与原告不存在合同关系,施工的项目系***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2、无菌车间于2020年11月完工验收,即使存在质量瑕疵,也已超过了质量保修期。况且案涉项目是经原告验收合格后才支付的工程款,出现问题是由于原告公司股东产生冲突,设备闲置一年有余导致;3、无菌车间出现问题后,被告***多次联系原告表示可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修复,而原告态度消极。现原告要求全部退还工程款,让人无法接受,完全可以对出现问题的彩钢板拆除更换。另外,原告至今还拖欠承揽款项3万元。
被告***辩称:案涉工程***施工系个人行为,与三宏建工公司无关。设施原告正常使用,不存在质量问题。无菌车间长期闲置、无人维护,造成损坏与被告无关。
被告普源彩钢公司辩称:1、原告与被告普源彩钢公司不存在承揽合同关系,原告要求普源彩钢公司赔偿损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2、案涉无菌车间建成后得到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许可验收,可充分说明无菌车间符合相关规定,也进一步说明普源彩钢公司出售的彩钢板是合格的;3、无菌车间建成后在长达一年七个月的时间内无人维护,即便出现无法使用的问题,也是原告使用或管理不当造成的,与被告无关。
经审理查明,2020年8月份,原告享哥生物科技公司将位于商丘市梁园区××道××路××路东无菌车间建造项目承揽给被告三宏建工公司施工,工程价款29万元,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与三宏建工公司法定代表人付胜强系兄弟关系,负责项目施工建设。2020年8月6日三宏建工公司委托***与被告普源彩钢公司签订《购销合同》一份,三宏建工公司购买普源彩钢公司价值80339元(不含运费)的彩钢板等施工材料。三宏建工公司购买材料后进行施工,原告支付给***工程款5万元,支付给付胜强工程款21万元。2020年10月12日政府部门向原告颁发了《消毒产品卫生许可证》,允许原告进行生产经营。2022年3月原告发现无菌车间四周、顶部彩钢板出现大面积生锈、脱漆、气泡现象,遂与***多次沟通,***认为是施工板材出现质量问题,同意重建或全部退款。
本院认为,原告享哥生物科技公司与被告三宏建工公司间承揽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被告三宏建工公司承揽建设的无菌车间,在原告没有投入使用的情况下,发生严重的质量问题,基本事实清楚。被告三宏建工公司已承诺重建或全额退还工程款,现原告享哥生物科技公司要求被告三宏建工公司退还已支付的承揽款26万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为项目负责人,其行为系职务行为;被告普源彩钢公司与原告不存在承揽合同关系,原告要求两被告承担责任,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七十条、第七百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三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河南享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承揽款26万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4025元,保全费1970元,原告负担1800元,被告三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1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志强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张宗琪